2012年2月26日计生培训会培训材料|开计生证明要哪些材料

 2012年2月26日 计生培训会培训材料  

   

各位同行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在白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培训,按照镇政府会议决定,下面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计划生育工作中与我们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优惠政策  

一)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 60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2.1)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末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确认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户籍;
  

2、 1933年1月1日 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存活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2)是农村节育并发症的家庭:确认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人口;
  

2.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资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鉴定为三级以上的:从妻子年满49周岁起,本人及配偶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并发症对象本人按每年不低于1200元。  

特困救助政策  

一)救助条件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二)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三)申报程序
    1、伤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被救助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当于9月底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将审定后的救助名单一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提供有关伤残资料的说明
    1、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的结扎证明;

    2、夫妻或者子女死亡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夫妻或者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生育政策:《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审核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二)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三)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级月报告单每月月底上报本月月报告单,月报告单主要反映本村在当月的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以及本村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要求数据准确、及时。下面主要讲解一下村级计生月报告单的填写方法:  

以上讲解不清楚的地方,大家会后可以与我单独联系。电话: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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