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走出税收宣传的误区] 走出人十大误区

自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4月设定为税收宣传月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围绕着不同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总体来看,多年来我国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巨大成绩,税务部门的宣传形式逐年翻新,声势也在不断扩大,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税收宣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误区:

     误区一、税收宣传内容偏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因此搞好税收宣传服务是税务机关一项义不容辞的任务。但在税收宣传的内容上:目前仅注重纳税人享有权利的宣传,而忽略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
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而忽略税收法律责任的宣传;
虽然每年从总局到省局、市、县局曝光一些税收违法案件,这毕竟是“车水杯薪”,对于整个社会所有纳税人来说,是大案中的大案,对大部分纳税人起到警示作用,但每年仍有一部分纳税人铤而走险,偷逃骗抗国家税收,侵蚀国家“肌体”,这种宣传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起到震慑一片的作用;
注重税务机关公平执法的宣传,忽略纳税人公平税负的宣传。使税收宣传的内容极度偏颇,顾此失彼,宣传的效果大打折扣

误区二、税收宣传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主体单一。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税收法律文化中的非税和轻税思想长期以来对国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收遵重度产生着一定的消极作用,即使在机关政府部门工作吃着“皇粮”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中也仍然存在着对税收的抵触情绪,而且很多人认为税收宣传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与国家其他机关没什么关系,能否协调、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工作,要看其他机关是否愿意,因此每年的税收宣传活动,税务部门唱“独脚戏”是理所应当的,税务部门是唯一的主办方。税务部门的单兵作战式宣传,有时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且有时让人误解为“作秀”之嫌;
这样,税务部门的宣传工作,不仅存在税收宣传盲区、税收宣传误区,而且增加税收宣传成本,使税收知识不能得到有效、系统的宣传,社会各方面不能得到完整的税法教育,造成税收宣传资源的极大浪费。

误区三、税收宣传的主动性缺失。税收宣传本是一件“磨刀不误砍柴工”的事,它是税务机关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有力保障。通过税收宣传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成立专门的税收宣传、咨询机构,在澳大利亚、新加波、日本、英国等国家旱有先例可循,而我国绝大部分税务机关仅在每年税收宣传活动期间忙一阵子,搞一些形式主义、走过场式的税收宣传,不能将税收宣传贯穿于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

误区四、税收宣传的针对性不强。税收宣传的目的是让不同的纳税人接受到不同的税收知识,要始于纳税人的需求,终于纳税人的满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开展“人性化的”宣传,通过宣传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依法诚信纳税,遵法守法经营的好公民。然而在多年的税收宣传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工作仅停留在每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写几条标语、过街横幅或召开几次税收宣传会议而已,税收知识的宣传深度不够,税收宣传的广度不够。在强调税收的无偿性的同时,没有适当宣传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意义,广泛的、无的放矢式宣传,很难满足全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税收宣传需求。

误区五、税收宣传没有问责机制。税收宣传年年搞,但搞得结果如何,有的地方用每月必须报送几条税收宣传信息、有无召开纳税人会议、有无悬挂张贴税收宣传标语、有无组织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问责税收宣传效果,这恐怕只能做到形式上的考核问效,最终无法形成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良性促进,这就很容易导致税收宣传工作流于形式,缺少对税收宣传工作的满意度等相关内容的评价体系和判断标准,没有合理的标准对税收宣传工作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要走出税收宣传的误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一是、完善税收宣传的内容。对税收宣传的内容做到客观公正,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宣传做到两者兼顾;
既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所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又要宣传纳税人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既要宣传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又宣传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税收宣传的触角应伸向农村、农民、农业,要关心农民、关注农村、农业方面的税收政策,把一些税收政策编成通俗易懂的顺口溜、评书、快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送到农村去,送到农民手中;
让农民享受税收改革的成果,从而真正得到实惠;
税收宣传要“从娃娃抓起”,把税收基础知识写成儿歌、编成小儿书等,让孩子在娱乐中接受税收教育;
这样税收宣传的内涵才更加丰富,税收宣传的外延才更加宽乏。

二是、加大税收宣传受益人的参与度。首先,税务部门要改变过去税收宣传工作受众面窄的情况,宣传对象不要再局限于纳税人,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的层次,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准纳税人要加强宣传,以期在社会上引起更大的反响,争取社会各界、各个阶层人士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全社会公众的参与;
其次,建立由政府领导、税务机关主办、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公安、检察、金融、交通、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不定期召开上述部门税收宣传工作协调会,通报近期税收宣传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税收宣传工作的良性互动。

三是、将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税收宣传的持续不懈,是做好其他税收工作的基础,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做税收宣传的热心人、有心人,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社会设施对公众进行潜移默化、渗透式宣传,让税收在人们心中的位置和对待死亡一样重要,税务部门可以将税收宣传月看成是集中造势的契机,有必要把税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做到月月都是税收宣传月,使税收宣传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让全社会形成一种税收宣传的强烈氛围。

四是、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应当选择不同的宣传方式。对于发生违章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加大对查处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利用身边的、有影响的税收违法大案警示纳税人,起到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深入分析各行各业、重点税源企业、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税收宣传需求,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自已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由税收提供的,把纳税人的注意力由税款多少转到税种选择上、由被动地接受转到主动的关注税收上来。比如对农民进行税收宣传时,告之农业税取消后,农民种田、养猪还能得到种粮补贴、养猪补贴,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国家还拿出一部分财力进行补贴等等,国家这些补贴的来源,即是国家的财政支出(来源于税收的一部分,因为目前税收收入已达到国家财政收入的98%以上)等等,有的放矢地进行税收宣传,这样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五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宣传的层级问责机制。税收宣传的效果究竟如何,从总局、省局到基层分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层级税收宣传考核评价体系,采用给纳税人发放税收宣传调查问卷或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需求,既要注重税收宣传的形式,又要注重税收宣传的内容,既要注重税收宣传的效果,又要注重税收宣传的社会效应。注意考核内容与考核主体涵盖面的多样性、多重性;
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起来,对一个地区的税收宣传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不断提高税收宣传的绩效水平,从而凸显税收宣传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税收持续稳定增长。把搞好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作为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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