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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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青海省召开了调整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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