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征求意见稿)

 端州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体现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中共肇庆市端州区委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通报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需向区委报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的情况以及决策后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拟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区政府拟报市政府、省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区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规定需报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区委决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区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及完成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批示由区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八)其他规定需要向区委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有关要求,将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区人大议案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四)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的事项。

 (五)区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本区的自然资源、水质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七)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结构和重要经济建设项目规划布局

 及其调整。

 (九)由区政府投资、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立项的下列工程项目:

 1.跨区属两个以上街道办区域的; 2.对环境和自然、文化、旅游等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 3.投资总额在区政府审批额度以上的。

 (十)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区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垃圾处理费等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涉及面广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增加。

 (十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十三)本区主要江河流域的整治和开发利用方案。

 (十四)本区省、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计划、方案。

 (十五)本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十六)本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七)区政府拟出台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2.由区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3.区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

 项; 4.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其报告的事项; 5.其他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决策事项。

 (十八)区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命令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十九)区本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调整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需向区政协通报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二)对区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区政协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有关机构设置、职能和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

 (四)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援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八)区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十九)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不涉密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不涉密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众 公开的事项。

 第八 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单位承办区政府重大事

 项报告通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拟订每年度的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清单目录。

 第九条

 区政府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报告、通报:

 (一)定期和专题报告、通报。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事项,区政府通过区委会议、区人代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政协或者区政协常委会议,将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或者区政协常委通报;区政府按照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者区政协的安排进行报告、通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报告、通报。

 (二)提交议案。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提出区政府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以议案的方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对议案作说明。

 (三)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的事项,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区政府按照以下程序报告、通报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事项: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由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决定报告、通报事项,或者按照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

 区政协的安排进行报告、通报。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通报的文稿和有关材料,由重大事项主办单位负责提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由有关单位负责提供。

 负责起草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形成报告文稿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呈批。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需要提前了解情况、进行初审的,报告文稿及有关材料同时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通报的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向区人大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材料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具体负责的单位将审定稿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会议文件,报告送审稿一般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日期的 15 个工作日前送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5 个工作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由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作报告或者通报,也可委托负责该项重大事项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通报。

 第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十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决策承办单位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对拟提请报告、通报文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后按照规定程序送区政府办公

 室办理。

 (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应当包括: 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2.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3.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4.合法性审查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的会议,并回答询问。

 (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区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本规定第七条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把关程序。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需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方面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一)区委对区政府重大事项报告作出决定后,贯彻执行的情况要及时向区委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区政府重要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意见、建议,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者整改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如重大事项需要较长时间(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完毕的,视办理情况分阶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向区政协常委通报重大事项后,区政协常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办理情况由重大事项实施单位报区政府;没有采纳的,由办理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后,送区政协。

 (四)对区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落实本规定的要求,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

 府办〔2016〕5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肇府规〔2018〕34 号)、《肇庆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置涉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肇府〔2018〕8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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