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基础管理制度 度 1

 公司

 财务管理中心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财务改制的总体要求,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统一会计核算形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

 一套规范、高效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

 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本单位

 的会计工作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素质标准和岗位职责㈠会计人员的素质标准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

 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

 统一提供会计资料,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

 时性、完整、有效,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上级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㈡会计岗位职责

 第八条各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会计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岗位责任制必备的内

 容包括:部门职责和工作标准,每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

 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对照岗位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必须作到人员有岗位,办事有依据,工作有标准,事后有考核。

 第十条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作好考评记录,按月(季)将考评结果上报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对财务

 人员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三章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核算中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㈠会计核算事项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事项,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㈡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整个会计工作的开始,是会计对整个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第一步骤。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必须真实可靠,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

 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

 伪造凭证。

 第十三条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各单位根据经济业务性质要开具原始凭证的,需按票据规范要求,对应使用正规票据,票面

 记载必须完整、准确,摘要简明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

 经办人、负责人等签字(盖章)齐全;不得开据与经济业

 务无关的项目;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套写,连续编号,并

 正确使用报销联次,更改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更改人个人

 印章;作废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联一

 起保存,不得撕毁、丢失。

 第十四条外来原始凭证的审核:1、是否真实,确定原始凭证有无伪造、虚假及未真实反映实际事项的现象;2、是否合法、

 合规,审核其反映的事项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

 司的规章制度;3、是否完整,审核其内容手续有无短缺,

 项目填写有无遗漏。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

 合同、协议和专项批单(是否列入集团的综合计划或本单

 位的年度计划);装修、建筑、维修等类,必须附有预算、

 合同(或协议)、决算、验收单;属于国家专控范围内的

 资产,必须附有控购单;付款的票据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

 款人签字;4、是不正确,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刮、

 擦、挖、补;摘要、数字书写正确,单价、数量与金额核

 对无误(与所附明细金额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所需

 印鉴是否正确、完整。

 第十五条职工借款凭证,在审批手续齐全后,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不得作为白条抵库,在收回借款或报销账务时应开收据用

 于冲销借款,不得将原始借款凭据退还。

 第十六条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附有退货发票、退货验收单等原始凭据;退款的,必须有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

 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㈢记账凭证的编制和复核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经济业务正确设置、使用会计

 科目,不得随意设置会计科目,造成会计科目的重设或虚

 设。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客观的反映经济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借

 贷方向及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制单人及记账

 人和复核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填制记账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书写必须规范、统一,如阿拉伯数字前应写货币符号,不留空格(若写了货

 币符号,则数字后不再写货币单位);以元为单位的一律

 写到角分,无角分的以“0”代替,不得用“-”代替;大

 写数字统一用正楷“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大写到元角

 止的,应在元角后写“整”,大写到分的,不再写“整”。

 已实现电算化的,填制凭证也应清晰有序,打印凭证使用统一的纸张或专用的凭证套打纸。

 第二十条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的凭证必须采用分数编号法。

 对于电算化核算的凭证必须顺序填制,应将作废的凭证删除后重新自动排序整理凭证号。

 第二十一条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外,其他的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或调账的凭证,需附更正或调整说明,

推荐访问:管理中心 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