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一)检验费
按定价 75
(二)药品费
按定价 75
(三)手术费
按定价 75
(四)住院费
按定价 75
(五)治疗费
按定价 75
(六)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 2.5
第六条
第七条
员工申请贷款达 6000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