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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谅阴 ”。

1.居丧时所住的房子。《礼记·丧服四制》:“《书》曰:‘ 高宗 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 郑玄 注:“闇,谓庐也。”《论语·宪问》引作“谅阴”。《文选·潘岳》:“今天子谅闇之际,领太傅主簿。” 李善 注:“谅闇,今谓凶庐里寒凉幽闇之处,故曰谅闇。”

(2).借指居丧。多用于皇帝。《新唐书·李程传》:“陛下方谅阴,未宜兴作,愿回所费奉园陵。”《明史·王治传》:“比者人言籍籍,谓陛下燕闲举动,有非谅闇所宜者。人言籍籍人言籍籍”《清史稿·礼志七》:“ 康熙 初元,加上徽号,时以谅阴,不奏书,不行礼,不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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