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管理制度_信访接待室管理规定

信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信访群众来机关上访的要遵守信访程序,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合法上访。要听从信访接待人员安排,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属集体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条  门卫人员接待上访群众时,要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局领导和有关站所负责人及时接待。门卫人员负责维护上访秩序,信访群众不得擅自进入楼内。  

    第三条  信访接待人员办在接待群众时要细心询问、做好记录,对上访及需要职能单位、站(室)解决的重要来访,由信访室通知相关单位、站(室)负责人一起处理解决。  

    第四条  各单位、站(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涉及上访的有关单位、站(室),在接到办公室或信访办的通知后,单位、站(室)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上访人员如有围堵、冲击办公楼;
拦截公务车辆;
静坐、长时间滞留;
打砸公共设施,聚众闹事;
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的,经门卫人员和接访人员劝导、警告无效后,由局办公室或当日值班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推荐访问:信访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