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如何案件

    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庭,在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试从通过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来对此提出个人建议。
    一、信用社贷款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贷前审查存在漏洞。由于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
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还有的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庭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要么长期出逃在外,要么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2、贷后监督存在瑕疵。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农户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贷款的监管。信贷员对借款户生产及经营状况了解不够,特别是农村私营业主的流动强,所经营的项目变化多,信贷员对其监控力度差。虽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的私营业主一走了之,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涉及私营业主对外债务的执行,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私营业主还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款时,法庭对依法拍卖被执行财产取得的价款,在支付工人工资后,再由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信用社既使是有抵押财产的贷款也可能造成债权的损失。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重要原因。

  3、部分放贷存在违规。有的信贷员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如:有的借款农户或担保农户并未到场签字,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使用借款的农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担保农户却与执行人员有明显的对抗情绪,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法庭只能先中止执行。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执行难的建议

  现阶段要彻底解决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面临 “执行难”的难题,需要各种措施齐头并进。

   1、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和诚信调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私营业主一般采取是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模式,家庭人员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如房产(包括租用集体土地的建房)、有价值生产工具和固定生产资料(农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农村土地、鱼塘、山林等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因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得不到更好的融资方式,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前可以采取由农户自行申报,协调好村级组织进行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和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贷农户一旦因发生诉讼和执行,可以使执行法庭正确掌握欠贷农户和私营业主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避免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连挂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贷款农户邻近村民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建立农村私营业主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使用资金流向的定期分析制度,信用社还可以与法庭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欠贷农户的诉讼案件。

   2、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贷款的风险。

   3、建立法庭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规范信贷员的行为,以降低诉讼中的对立情绪。信用社对欠贷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的名册进行通报,人民银行负责做好账户的查询工作和建立开户“黑名单”在金融系统内部爆光,协调专业银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履行好举证的义务。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的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无立足之地。

   4、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减少申请执行率。法庭司法工作要紧紧抓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这一要旨,贷款纠纷案件必须从审理开始为抓手,提高审判案件承办法官责任心,不能就案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注重案件的实效解决,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执行,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以使此类纠纷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5、充分运用法庭速裁审案程序,化解纠纷,减少争议。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标的小、双方争议不大,速裁审案程序可以快捷、有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的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和调解。通过现场速裁审理,对赖帐农户起到威慑作用,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
耐心做调解工作,让农户分清利弊,努力达成和解;
利用巡回速裁审理,提高农户的出庭率,并积极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案件,使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强化信用观念;
对一些“钉子户”、“赖债户”,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对拒不执行的严格依法处理,维持信贷安全及良好的信贷秩序。

    6、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全力破解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通过建立县、镇、村三级执行协作网络的作用,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报信息反馈,加强协调、沟通各联动工作机制部门的联系,调动村级执行协作员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协助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欠贷农户就地村、社区和打工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征求执行线索,也可适当向社会有偿征求执行线索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针对贷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实、人难找的特点,在执行立案时公开执行干警的手机号码和家庭电话。并充分利用执行协助网络制作通信录向协作员提供执行干警号码,在接到信息后快速出击并有效及时的采取执行措施。对标的虽小、人难找、财产寻的案件可以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7、推行交叉执行制度和建议设立强制取证据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庭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庭将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庭,由上一级人民法庭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法庭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减少执行法庭压力,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强制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强制手段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作为人民法庭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证据。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程序也不例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要依靠申请人自行提供,人民法庭不能采用侦查手段调查搜集证据,因此,申请人由于无法取得被执行财产证据,而法庭依职权主动调查又未发现。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和人民法庭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财产证据,对被执行人无法强制执行。为了解决申请人和人民法庭搜集财产证据难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设立强制取证制度。这对加大人民法庭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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