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滨海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信息的发布等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滨海花园一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关于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是保证业委会正常运作的基本形式,业委会委员有义务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月的最后一周 周六晚上7点正在业委会办公室召开(时间地点有变化,须提前一天通知)。
    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在急需表决又来不及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情况下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表决,并在下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补签书面表决意见。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会议主持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记录由一委员记录,记录应如实反映会议中各位委员的发言内容及表决事项中的各位委员的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等,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由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在小区内公布,决议事项应以公告的形式在小区内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1日向业委会召集人说明,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定期(临时)会议召开前须确定明确的议题,拟制会议通知书,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召集人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到每一位委员。
    第八条  每位委员有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和义务,其议案如有过半数委员书面赞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为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每位委员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签字表决。对非原则性问题和条文修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条  业主代表可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影响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公示后生效。

 

 

 

                   滨海花园业主委员会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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