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类型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邻里纠纷寻衅滋事标准

       近年来,方城县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生在农村的占80%以上,其中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剖析当前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特点,有力打击农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方城县院对2011年至2014年以来邻里纠纷类型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探究原因,找出对策。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方城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件127件145人,其中,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70件,占总数的55%;

2012年,方城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件100件109人,其中,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85件,占案件总数的85%;
2013年,方城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件105件108人,其中,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91件,占案件总数的87%。
二、犯罪特点
        1、多由邻里口角引起纠纷。很多邻里纠纷的刑事案件
大多都是由小吵小闹开始的,由琐事发生争吵再升级为暴力犯罪。比如,在李霞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王华与邻居李霞在打牌中因出牌,双方发生争吵,在两家门前路上,李霞将王华摔倒地上,致其左腿骨折,后经法医鉴定王花的伤情为轻伤。
        2、而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诱因较为集中。集中在因相邻田地使用权面积(农村俗称攒田摸埂)和庄稼被损坏而引起的争议,因相邻房屋的建盖产生的房屋损害和滴水、通风、通行而引起的争议。
        3、引起的损害后果涉及面广,积怨深。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往往出现家族间的械斗、涉及人群不仅是同住家庭成员,还波及到分户的甚至不在同村居住的子女。矛盾不易化解,双方矛盾不止在父辈间,延续至子女间也缔结下矛盾并长期存在。
三、犯罪原因
        1、经济发展引发利益冲突,导致纠纷产生。随着本地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了,新建房、扩建房等情况比较普遍,宅基地和相邻纠纷相应就增多了。另外,很多外出务工人民回家办起了小公司,做起了小买卖,因经济活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法制观念淡薄,不能通过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村民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解决,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导致自己由被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罗强发现同村村民陈民到自家菜园偷菜,遂用木棍将其右腿砸伤。
       
3、农村“家族势力”推波助澜,激化矛盾。有些农民“家族”观念特别强,当纠纷发生时,有的认为是对其“家族”的挑衅,用犯罪手段取代合法解决方式。比如,张继和张良兄弟因大哥张蒙去世后,对留下的耕地由谁耕种问题发生争执、扭打。而在当事人各自的女婿刘华、陈起闻讯赶到现场后,两人没有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化解张继和张良的矛盾,反而都认为自己一方的老人吃了亏,继而刘华、陈起又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起将刘华眼部打成轻伤
四、对策建议
       1、强化思想教育,加强普法宣传,在农村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不但要让他们知道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还要让他们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防止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却采用极端的方式来维护利益,结果触犯法律,锒铛入狱。


       2、开展诉讼和解,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从该院近期受理的暴力犯罪案件来看,很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而且多是因琐事而起纠纷,被害人报案的目的也只是想借司法机关的力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讨个说法,但真正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侵害人追悔莫及,受害人也希望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此时检察机关若一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追究,很可能使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彻底破裂,甚至“一代结怨,三代成仇”,同时也可能使本来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关押而被其他犯人感染,成为具有真正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增加了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开展诉讼和解是很有必要的。
       3、注重调解,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和多种方法、多种力量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筑区、乡、村、组“四道防线”把关的大调解格局,第一道防线由村民组长负责,可请当地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威望的村民做“和事佬”,化解日常纠纷;
第二道防线由村委会负责,调处民事纠纷;
第三道防线由乡镇包村干部负责,派出所、司法所配合,确保矛盾纠纷不出村;
第四道防线由乡镇主管领导负责,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保证矛盾不激化,不演化成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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