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分析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分析调研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全面修订,对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权利的本质是责任,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司法解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


  一、关于依法执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不当羁押


  为解决捕后“一押到底”的问题,使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适当分离,更严格慎重使用逮捕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给检察机关新增加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则》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一是列举了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等;
二是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方式,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不合法及不正当羁押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


  二、关于正确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则》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是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讯问时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
三是应当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四是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五是应当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
六是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规则》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四、关于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执法


  《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一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作出了界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二是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三是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五、正确适用量刑建议,防止法院裁量失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此次《规则》修改,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提出方式、内部审批程序、量刑建议的载体、法庭审理中量刑证据的出示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等作了规定,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证被告人罚当其罪。


  六、正确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明确规定了检查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审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内容、出席法庭、检察监督等具体内容,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积极意义。


  七、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要求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一项重要的管理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重要职能,主要职责就是对各个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负责统一受理、流转、对外移送审核,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进行流程管理、预警监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核查、评价以及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规则》专设一章“案件管理”,对案件管理工作作了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检察机关得以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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